111年度訴字第32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玉茹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葉巧儀、葉怡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萬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
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判決
上訴人請求被
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94萬元及
遲延利息,為無理由,全部駁回在案。經
上訴人不服其所受敗訴判決其中部分提起
上訴,是依其
上訴聲明,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1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萬2385元,茲依首開規定,命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