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吳奕萱
相 對 人 依芙有限公司
主 文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相對人依芙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係設於臺北市○○區○
○街00巷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佐稽
,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主營業所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