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司簡調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潔克永續資源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405 條第3 項
二、本件
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給付報酬,依
兩造間所簽訂之事業廢
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第十一條約定:「本合約所衍生之
法律 關係有爭議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合意之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支付命令經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及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