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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1 年度重司簡調字第 6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簡調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潔克永續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錦 


相  對  人  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睿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405 條第3 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報酬,依兩造間所簽訂之事業廢
    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第十一條約定:「本合約所衍生之法律
    關係有爭議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合意之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及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