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司簡調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嘉賓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楊傑
主 文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405 條第3 項
二、本件
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返還所有物,依
兩造間所簽訂之汽車
租賃契約書第14條後段約定:「...,且同意以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合意
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