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小字第12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昱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萬0,4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另原告應依一併補正其主張被告昱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本件
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事實及
法律上依據。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