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小字第1750號
原 告 欣欣車坊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廣雄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