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小字第213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聖復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