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13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正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662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原告主張被告正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前邀同被告潘治平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後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6萬0,662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等事實,
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到庭雖均以:確有欠款,但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置辯,
惟按有無
資力償還,
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
抗辯,是其所辯,自無可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及約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