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小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國賢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旺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5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據
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狀
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出上訴狀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