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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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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1 年度重小字第 31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192號
原      告  尚德酒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偉 
訴訟代理人  王俊麟 
被      告  鄭名鈞即慶烘串烤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