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192號
原 告 尚德酒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鄭名鈞即慶烘串烤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