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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1 年度重小字第 37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清運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783號
原      告  勤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建樺 


被      告  楊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運費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