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小字第3807號
原 告 何牧珉
被 告 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表明依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確定之
訴訟標的金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之規定),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一、
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元以上,並自民國109年11月12日起算利息。二、被告應返還原告56元,並自109年11月12日起算利息。」然其
所稱之標的金額「1,000元以上」,
非屬確定之金額,以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且原告亦未繳納裁判費,故本件起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