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4332號
原 告 美麗海興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智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