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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1 年度重小字第 5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599號
原      告  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至德 
訴訟代理人  江柏逵 
被      告  巫世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叄萬玖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