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建小字第20號
原 告 馨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洪政銘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