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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1 年度重建簡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16號
原      告  蘇淑玲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被      告  陳瑞鵬 

            陳皇棋 
            陳國慶 
訴訟代理人  呂倩玉 
被      告  陳惠雅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