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建簡字第59號
原 告 魏琮恩
上列原告與
被告程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併說明本件
兩造間有無簽立書面契約等文件,如有一併提出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