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建簡字第78號
原 告 將虎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榞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1,54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