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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1 年度重建簡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78號
原      告  將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程 
被      告  榞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1,54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