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1052號
原 告 許心怡
許芷瑜
共 同
被 告 陳啓服
被 告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瑞康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翠冠
被 告 全至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宗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複代理人 何勇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