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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1 年度重簡字第 10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豪城交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温智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即第1頁第22行,關於車牌號碼「TDP-3177」之記載,應更正為「TDU-3177」。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本院調取本件民事卷宗核閱無誤,依首開規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