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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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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1 年度重簡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霞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信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2人均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後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