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凱科技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信堯
即 原 告 劉震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
準用之。
二、
本件上訴人2人均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後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
足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