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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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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1 年度重簡字第 1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167號
原      告  李名章 
被      告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琦敏 
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