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1167號
原 告 李名章
被 告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參,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