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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1 年度重簡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23號
原      告  高盛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蘭 
原      告  何正元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華冠富 
被      告  陳妍愷 
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此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另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中山區一江街與長春路口,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