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1323號
原 告 鴻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原 告 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福星鑽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