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1381號
原 告 陳秋水
田卉均
田佩欣
上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陳為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弘利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3,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