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1420號
原 告 農寶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此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
準用之。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本院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
異議後,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 月5日以裁定命原告3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9 月7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憑,是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