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1672號
原 告 李雲飛
被 告 長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