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1739號
原 告 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馥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共 同
被 告 鴻邦世界花園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吳柏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