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1772號
原 告 郡峰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 法定
代理人 何鴻志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培閔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