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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1 年度重簡字第 17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772號
原 告 郡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鴻志
訴訟代理人
何郡峰
被 告 高培閔
高培倫
高儷珉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