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1797號
原 告 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餐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624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