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17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間請求給付餐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
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
上訴,依其
上訴聲明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624元,據此核算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首開規定,命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