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進芳
洪文瑜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闕宏璋(闕金萬之
繼承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