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2094號
原 告 新和興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政達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
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所生,就此
法律關係,業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
可稽(本院卷第19頁),依
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