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216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榮輝
北大瑩工程有限公司
共 同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賴文睿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廣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聲請人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
案情繁雜或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即
被告以
本件案情繁雜及訴訟標的之金額為簡易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4倍,
爰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98萬0,101元尚未逾
前揭規定所指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即50萬元之10倍以上,又經
兩造所為之爭執係就損害賠償之數額及項目、交通事故過失責任歸屬有所爭執,實則此為一般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之常態爭議,此外聲明人未具體釋明本件有何
案情繁雜而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必要性,是尚
難認已達
案情繁雜之程度,
原告亦未同意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依上開說明,本件無改用
通常程序審理之必要,故認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