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2276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原告與
被告吉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償還犯罪被告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