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2300號
原 告 林建位
被 告 普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前因請求給付票款,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