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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1 年度重簡字第 2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301號
原      告  呂正杰 
            坤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香 
訴訟代理人  譚任廷 
被      告  白力升 

            舜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樹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被告連帶給付原告舜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坤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項關於「餘由原告舜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餘由原告坤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