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230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宏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即車號000-00號車輛
所有權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6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