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2468號
原 告 齊家文創有限公司
被 告 林華偉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666號裁定
可資參照。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請求
被告遷讓返還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3樓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依首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足以認定系爭房屋交易價額之資料,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
詎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
上開事項並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簡易庭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