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2544號
原告與
被告黃廖秀英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