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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1 年度重簡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341號

原      告  陳威任 
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
被      告  昌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福泉 
被      告  卓濟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4月1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5月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 年5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