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威任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卓濟棕、昌盛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原判決
駁回上訴人之訴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96,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8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