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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1 年度重簡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39號
原      告  林金益
原      告  林美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陳士綱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李雅律師
            楊閔涵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被      告  張清三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複  代理人  邱錞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應查明原告是否亦已領取南山產險公司理賠之第三人責任保險金100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