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565號
原 告 新至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葉信忠(遷出國外)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4,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