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6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炳煌
曾淑暖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晟名機械有限公司、吳文柄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
上訴聲明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5萬元,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