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797號
原 告 逢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綠風實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
拘束,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租金事件,依
兩造間所簽訂倉庫
租賃契約書第16條約定:「雙方合意如因本契約生有糾紛者,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卷第28頁),
足證兩造間就
上揭契約書之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業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亦
非專屬管轄事件,是本件應由兩造所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