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字第870號
原 告 守喜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頂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榮玲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趙義德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