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917號
原 告 北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星享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顏偌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企劃費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
兩造於民國109年6月25日簽訂合約書,委由被告申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我國政府部門(國發基金)等單位提供之新創相關企業補助款項,約定2件申請案之企劃費用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載明被告同意至110年1月30日如未協助原告核准補助,全額退還企劃費,原告於簽約後即依約支付企劃費予被告,
詎原告至
上開期限仍未獲得任何政府補助款項,遂依約於110年3月2日向被告請求退款企劃費20萬元,
迭經催討無效。為此,
爰本於兩造所簽訂合約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對被告
抗辯之陳述:被告主張原告尚積欠兩件簡報費用6萬元與
本件請求補助款企劃費無關。
二、被告則請求
駁回原告之訴,並以:伊未完成兩件申請補助款沒錯,也沒有退企劃費20萬元。另原告尚積欠被告兩件簡報費共6萬元,既與本件無關,被告則另行起訴請求等語,以資抗辯。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109年6月25日簽訂合約書,約定企劃費用20萬元,並於合約書上載明被告同意至110年1月30日如未協助原告核准補助,全額退還企劃費,原告既業依約給付被告20萬元,
惟其未於上開約定期限內獲得任何政府補助款項,故依約請求被告退款20萬元企劃費乙節,
業據其提出合約書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堪信為真實。
經查,依卷附之兩造簽訂之合約書約定:「一、企劃費:甲方(即原告)於同意書簽訂時支付乙方(即被告)企劃費20萬元整,共計申請2件獎勵企業發展創新研發計畫、政府公部門創新服務計畫、獎勵創業基金補助、公部門創業獎勵補助款等專案(未稅),甲方於支付企劃費起,乙方即開啟
本案件協助申請並輔導補助企劃,…。乙方同意至110年1月30日如未協助甲方核准補助,乙方全額退費企劃費。」等語,足見兩造約定申請案件2件之企劃費20萬元,及於110年1月30日前如被告未協助原告核准補助,即全額退還企劃費予原告,復被告亦
自認未完成2件申請補助款且未退還企劃費20萬元之事實,是原告上開請求被告退款企劃費20萬元,
洵屬有據。至被告另辯稱原告尚積欠被告兩件簡報費共6萬元等語,惟與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企劃費要屬二事,是被告陳稱原告積欠之兩件簡報費6萬元,既與本件無關,被告則另行起訴請求等語,而與本件
無涉,附予敘明。
四、從而,原告本於兩造所簽訂合約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