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碩勇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郭怡君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相對人住所地在台北市南港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